虽然刑事和解与民事执行和解在功能上有一定的趋同性,都有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确保被害方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但二者存在着重大差异,不能相互替代。
首先,程序阶段不同。刑事和解可以在公安侦查、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刑事诉讼的任一阶段达成,而民事执行和解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达成的,发生于民事诉讼终结之后的执行程序。
其次,内容不同。刑事和解中,被告人和被害方和解的是整个刑事案件,被告人首先是真诚悔罪,之后是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方就其犯罪行为的谅解;民事执行和解受民事诉讼标的的限制,针对的主要是双方经生效判决依法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
再次,履行方式不同。刑事和解的被告人必须即时履行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而民事执行和解可以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
最后,制度功能不同。刑事和解的核心功能在于弥补消除犯罪行为给被害方和社会造成的各方面的负面影响,民事执行和解则是一种以私力救济方式修正或者变通生效判决内容的特殊的执行方式。
一、执行前和解协议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执行前和解协议法律规定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如果能够在执行之前关于民事方面的纠纷达成一致,那么是可以进行和解的,签和解协议书要注意和解的内容,如和解金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其次要看看该协议是否有损害自己权益的条款,如在接受和解金之后,不得就该事项起诉等。要注意违约责任条款。最后双方签字盖章,附上日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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