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说,举证责任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划分的。
2、举证,实际上是指对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证明过程是否合理以及该证据与案件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的审查和确认过程,同时也是控诉方针对辩护方提出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反驳和说明的过程。
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民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的举证和质证工作,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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