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警做出事故认定是有时限的,除非有法定理由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如果交通事故中交警迟迟不下责任认定书,可以到交管部门了解、协商一下即可,交管部门会给一个合理的答复的。
法院不采信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如何处理
“法院又没有权力认定事故责任”,这么说是不妥的,认定事故责任正是法官的职责所在。法官不是全能的神,不可能对任何事,尤其是技术性很强鉴证工作都掌握,因此需要有赖于专家的判断。但必须明确的事,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审理结果以及结果的公正负责,即便依靠专家的判断,也不意味着排除法官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职业判断。也就是说,专家的判断最终也要由法官决定是否采信。同时,专家作出判断依据的也是法律规范和事实,专业知识等,如果法官具备同样的知识,我认为完全有权力自行判断。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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