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延迟的原因通常如下:
1、事故重大复杂,需要反复检查、鉴定、询问、调查等;
2、交警已经做出了事故认定办案,但秘而不宣。其目的是,一旦宣布责任认定,将不利于机动车一方向受害人垫付赔偿金。推迟事故认定的宣布,有利于稳定受害人家属情绪,缓解社会矛盾;
3、调解必须由事故双方自愿申请。交警调解不是事故赔偿的必要程序。一些调查人员仍然习惯于先主持赔偿调解,然后再确定责任;
4、部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压案现象严重,忙得不可开交;
5、部分案件交警争议较大,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或法制部门请示备案需要一个过程。无论如何,事故认定期限是部委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先调解后认定,事故认定延迟的做法构成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实体错误,即事故认定错误。
交通事故认定书迟迟不出的原因分析
1、事故重大复杂,需要反复做检验、鉴定、询问、调查等;
2、事故认定办案交警已经作出,但秘而不宣,其目的是责任认定一旦宣布,将不利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垫赔,推迟事故认定的宣布有利于稳定受害人家属情绪,缓解社会矛盾;
3、有些交警怕一宣布案子就飞了,因为按新交法调解必须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交警调解不是事故赔偿的必经程序,某些办案人员依旧法习惯先主持赔偿调解后认定责任;
4、有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压案现象严重,忙不过来;
5、有些案件办案交警争议较大,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或法制部门请示备案需要一个过程。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事故认定迟迟不出但送达到当事人时认定日期确是在法定的时限内,这说明交警有时要么迟延宣布,要么倒签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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