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虚假欺诈手段以求获得项目合同可能涉及到合同诈骗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倘若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意向外界隐藏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信息,通过此类方式谋求获得项目合同,最终获取不当收益,并且该等金额已达到了较大程度,那么这种情形便满足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有可能被判定为犯罪。举例来说,若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履行合同义务,却仍然采取欺骗手段赢得项目合同,其目的是为了非法侵占对方的财产,那么这就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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