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复杂的相关认定规定
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
(1)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
(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
(3)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
(4)涉嫌2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5)3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6)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
(7)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走私、毒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
(8)涉嫌《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新罪名案件。
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
(1)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或3项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
(2)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
(3)任意一方当事人人数在3人以上的或《民事诉讼法》第53条、54条、55条所规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案件;
(4)一方证据在20件以上或双方证据在30件以上证据繁多的民事案件或涉案事实时间跨度超过3年以上的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或抗诉案件;
(6)与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
(7)刑事申诉或刑事再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8)审判机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级市以外的案件;
(9)诉讼过程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
(10)开庭审理超过4次以上或一个审理时间超过18个月的案件;
(11)权属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票据证据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海事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1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1)行政诉讼原告在3人以上的案件;
(2)被诉行政行为与民事或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
(3)因涉及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税收等专业的行政诉讼案件;
(4)申诉或再审的案件。
涉外民事案件在我国有三种情形:
一,主体涉外,也就是和外国人有关的案件;
二,标的涉外,也就是案件标的涉外,比如在外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内容涉外,即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例如合同与外国签订,财产的被继承人于国外死亡等。
涉外民事诉讼中期间的特殊规定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期间就应当相应延长。为了便于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期间作出了特别规定。
(一)被告提出答辩的期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涉外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国内有住所,而另一方当事人在国内没有住所,对国内当事人适用诉讼期间的一般规定,对国外当事人则适用涉外期间的特别规定。
(二)当事人上诉和答辩的期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在30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11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有不同的要求,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分别为15日和10日;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审理期限与国内民事诉讼相比,涉外民事诉讼在调查取证、送达诉讼文书等方面都具有一定难度和复杂性,当事人进行诉讼期间和法院审理期间也较长。《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间不受本法第135条、第159条的限制。”即第一审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第二审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30日内审结的限制,都不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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