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应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所谓主要举证责任,具体体现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要
对以下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1.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要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的法律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准确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具体包括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认定其行为违法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必要,以及条件是否具备等。
2.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适用依据准确是具体行政行为得以成立的首要前提,因此,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是正确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往往会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法律有明确
程序性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行政机关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有关证据。
4.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两个方面。根据《行政复议法》的
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可以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被申请人不仅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还要提供证据对其适当性问题加以证明。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就会承担其具体行政
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法律后果。此外,被申请人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举证责任,否则也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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