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提高我市城市文明、卫生水平,根据《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临街建筑的房顶物、悬挂物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综合整治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综合整治的范围:
1、长春国贸中心、长春百货大楼、北国之春饭店、香格里拉饭店、国际饭店、长白山宾馆、乐府酒店、吉祥饭店、吉林电视塔、名门饭店等高层建筑周边半径200米范围以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2、人民大街、西安大路、解放大路、同志街、新民大街、延安大路、东民主大街、西民主大街、南湖大路、宽平大路、工农大路、红旗街、建设街、自由大路、重庆路、长春大街、民康路、北京大街、吉林大路、景阳大街、普阳街、正阳街、春城大街、和平大街、青年路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
3、人民广场、文化广场、文博广场、站前广场、新民广场、西安广场、正阳广场、工农广场、东大桥广场、全安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
三、综合整治内容:
1、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顶部违章堆放(搭建)的生产、生活物品(设施)和饲养的家禽、家畜。
2、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墙体悬挂的生产、生活物品和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
3、临街建筑明阳台超出阳台挡墙高度堆放、悬挂的生活用品。
四、综合整治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在6月15日前按照本通告规定的综合整治内容自行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各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清理,其后果由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五、对不执行本通告,阻碍综合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由市城建局、工商局、公安局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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