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长江和嘉陵江沿江综合整治工程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违法建设。沿江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持有规划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规划管理部门个,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或者未经批准搭建建(构)筑物。
二、禁止违法用地。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沿江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土地人事建设和其他活动。
三、禁止违法阻碍工程拆迁活动。治江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等法规执行。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按照规定的期限搬迁,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四、禁止违法侵占、毁损沿江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内的一切场地和设施。沿江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场地和设施都是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毁损;在工程建设期间,由工程建设指挥部统一管理和维护。
涉及港口、航监等部门对水上安全、码头使用的业务管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工程建设指挥部在规划、国土等有关管理部门委托的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处罚。
违反本通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千施行之前的违建设和违法用地,由工程建设指挥部会同规划、国土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并依法处理。
199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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