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保存年限为不低于五年。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一、房产中介机构设立注意事项
新成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注册房地产经纪人不少于1名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不少于3名,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等规定条件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申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临时备案证书》。
开展业务1年后,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注册房地产经纪人不少于2名,同时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职称人员,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可报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申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临时资格不能超过两年。
新成立的房地产咨询机构,应具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0%.
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单。凡检查不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继续从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依法纳税,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具备什么条件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必须有足够的财产和资金;
4、有足够的专业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余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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