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涉外婚姻离婚的管辖权?
时间:2023-07-07 14:12:25 2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在特殊情况下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只要原告或被告中有一方在中国有住所,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则如下:(1)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由定居国法院管辖。(2)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只要其中一方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也有权受理。(3)涉及港澳台的离婚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如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已由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做出判决的,当事人可按照我国与该外国法院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

涉外婚姻离婚起诉管辖地规定是什么

涉外婚姻离婚的管辖规定主要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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