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公共伤害的区别在于两者的主体和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具有行政属性
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能否参加工伤保险有区别。工伤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
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缴纳。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公害待遇由单位支付
纠纷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对工伤待遇有争议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对公共伤害的处理有异议的,只能先由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决定。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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