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行使权利的三种形式
时间:2023-08-01 19:15:00 4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

3.监督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形式。

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通过信访举报制度,通过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通过舆论监督制度都可以。

公民行使权利的形式有哪些?

公民行使权利的形式有以下几点:

1、信访举报制度;

2、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3、舆论监督制度;

4、参加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

公民行使权利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要尊重他人权利,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权利;

2、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要以保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为前提;

3、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公民权利;

4、必须要以合法方式行使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为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合法权利。公民权利分为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国家的公民,不仅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还要自觉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要明确,在我国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既然享有权利,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那种法外特权思想和行为,在我国是没有地位的。

不容许滥用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权利和自由的界限就是别人的权利和自由。同时,权利是不能超出社会经济和由经济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的。要自觉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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