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的三种形式
时间:2023-08-16 21:00:53 1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对许可的专利技术具有独占实施权。独占实施权包括许可方不再向第三方许可专利技术,许可方本人不能在上述期限、地区或领域实施专利技术。排他许可是指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授予被许可方实施专利的权利,同时许可方保留自己的权利,但许可方不得再次实施专利许可第三方。独家实施许可和独家实施许可的根本区别在于,独家实施许可排除了许可方以外的任何竞争对手,但许可方不允许被许可方独家实施,其他特征与独家实施许可基本相同。普通实施许可,又称普通实施许可,是最常见的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地区或工业领域制造、使用或销售许可的专利产品或技术。同时,许可方不仅保留在上述同一范围内实施该许可专利的权利,还保留再授予第三方在上述同一范围或不同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专利实施许可的费用是多少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专利使用费的确定比较困难,一般而言可以根据如下因素来考虑其数额。

(一)专利权人研究开发专利技术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一般来说研究开发难度大、开发费用多的专利,其使用费相对比较高。

(二)被许可人使用专利后所能获得的收益大小。收益大的,使用费高。

(三)专利许可实施类型和实施期限。一般而言,独占实施许可的使用费比较高,普通实施许可的使用费比较底,而交叉实施许可有时互相不付使用费。

(四)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的方式或者一次总算、分次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提成支付或提成支付加入门费的方式。在实践中,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结合是常用的支付方式。

相关知识:

专利实施许可分类:

按照实施期限分,有在专利整个有效期间实施许可及在专利有效期间某一时间段实施许可;按照实施地区分,有在我国境内的实施许可和在特定地区实施许可;

按照实施范围分,有制造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及制造、使用、销售全部许可;按照实施专利用途多少分,有一般实施许可和特定实施许可。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利用专利联营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专利联营的成员不得利用专利联营交换产量、市场划分等有关竞争的敏感信息,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外。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联营管理组织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利用专利联营实施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排除、限制竞争:(一)限制联营成员在联营之外作为独立许可人许可专利;(二)限制联营成员或者被许可人独立或者与第三方联合研发与联营专利相竞争的技术;(三)强迫被许可人将其改进或者研发的技术独占性地回授给专利联营管理组织或者联营成员;(四)禁止被许可人质疑联营专利的有效性;(五)对条件相同的联营成员或者同一相关市场的被许可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本规定所称专利联营,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通过某种形式将各自拥有的专利共同许可给第三方的协议安排。其形式可以是为此目的成立的专门合资公司,也可以是委托某一联营成员或者某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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