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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

2022-02-25 6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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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当做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期满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资产的价金优先选择受偿。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转交给债权人当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期满债务或发生当事人承诺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当做担保的权利。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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