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的程序是什么。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对辩论发表意见。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提出辩论意见(见答辩意见和反诉意见)
3。原告作最后陈述。被告作最后陈述。坚持答辩和反诉的观点
法庭辩论应按什么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当原告和诉讼代理人都出庭时,原告通常先发言,然后诉讼代理人补充。演讲主要是展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重复他们在法庭调查阶段陈述的内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护。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护不是简单地重复其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和辩护,而是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表达意见和辩解,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是非法的,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原告和被告均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他们的发言或辩护是驳斥原告和被告声称的事实、理由和主张,以证明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与诉讼并与之有法律关系的一方。他与党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当面对另一方时,他们是统一的。无独立主张的第三方协助另一方回答和反驳另一方主张的事实和主张。在诉讼中,权利的享有和责任的承担是对立的。此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可以对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答辩和抗辩。互相辩论。法官应指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本院尚未认定的事实的,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限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但第一轮辩论的内容不得重复。
法庭辩论期间,法官不得就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审判程序等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合议庭可以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并在调查后继续辩论。法庭难以查明,对案件判决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延期审理。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将按照原告、被告和第三方的顺序征求各方的最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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