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法上破产财产的例外有以下几种:
1、国家专有的财产和土地资源或法律上不能流通的财产。
2、担保债权。
3、企业兴办的公益性、福利性设施。
4、虽属于破产企业占有和使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破产财产范围
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4、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5、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6、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7、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8、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9、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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