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消费者遭遇商家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时,他们可以选择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如果商家的注册地在某地,则消费者可以前往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在开始经营之前,许多商家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营业,例如餐馆需取得营业执照、餐饮业经营许可证等法规规定的证件。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通常会留下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因此,在消费者无法直接找到商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寻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请求该机构联系税务机关,并在商家进行纳税申报时,优先要求其解决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然后再继续申报税务。
其次,如消费者在商家处办理了会员卡并产生消费,那么就属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定义的消费者群体之内。
若消费者无法联系上商家或者对方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拒绝退款,此时消费者可通过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拨打政府设立的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以维护自己的应有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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