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并存时,《借贷解释》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关于“利息转入本金计付”的约定不属于计复利
复利是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剩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这样,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即以利生利,也就是俗称的“利滚利”。计复利是指本金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利息后,将利息加入本金再计利息,逐期滚算到约定期末的本金之和。本案中的民间借贷是否属于计复利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具体分析。一方面,本案的现有证据显示,在双方借条确定的借期为至2013年7月16日,期间并未分割还款时限,也即双方的借期内不存在逐期滚算的基础。另一方面,本案中,出借人在借期届满后将借期内应得的合法利息作为本金出借给贷款人使用,不应理解为法律上的计复利。法律意义上的计复利,应该理解为出借人单方将依约计算应得的利息再按原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本案中双方约定“利息转入本金计付”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与一般正当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无差异。如果被告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完全能够将该借款本息重新投资获取正当利益。因此,原告诉请以11200元为本金主张权利具有正当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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