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时间:2023-11-15 18:01:36 2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和用途有: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土地且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注意什么

1.填写完整。在流转合同中要填写出让方、受让方的姓名、详细住址和联系电话,受让方如果是单位,要注明单位法人姓名,当事人是农户的,一般情况下户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同时,还要填写流转土地的名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坐落(东南西北相邻的地块名称)和面积(长宽的长度和面积的亩数)。

2.注意日期。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要写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签订日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流转的年限和起止时间要明确,填写时间应从合同签订之日到承包期限截止日计算,合同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承包期限截止日。

3.流转费及支付方式。流转双方协商流转价格,计算年总流转费,并确定流转费于每年几月几日支付,以及是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支付。

4.写明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变更、合同解除的基本条件,以及对于合同生效期内出现纠纷的处理方法。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什么时候成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n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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