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
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1.社会学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顺利转移,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是农业生产向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深化的需要。
2.法学意义。我国目前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并不能完全发挥物权的效力,如果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则可以充分利用土地的效能。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如下方式:
1.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2.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3.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让。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5.入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属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属性需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农户得依自己的意思对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出租、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2.流转的客体是承包方承包权依附的承包合同或合同标的物。
3.流转的目的是为了为了处分收益或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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