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能否风险代理
时间:2024-07-31 01:41:37 4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能否风险代理

1、在事故赔偿类事项上,我们不能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办理。因为,此类争议源于涉及到人身方面的问题,它并不适用于风险代理这种模式。

然而,风险代理这种方式通常仅应用于财产权益的争议解决领域。

2、我们需要从全部赔偿款项中剔除掉受害方已经预先支付的医药治疗及其他相关开支之外的剩余部分。这些额外的补偿金额与受害者的人身权益有着紧密的联系,并且对他们未来的生活质量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我们无法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来处理这类赔偿事宜。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二、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如果是在自愿且明确的情况下,该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显然是合法并具备效力的。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这份协议不仅需要由相关当事人确认签字,而且他们还必须拥有与其所参与的民事行为相对应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协议中的所有条款都不能违反任何法律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了确保协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我们强烈建议对其进行公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鉴于事故赔偿对人身权益的重要影响,故不适宜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来解决争端。一般而言,风险代理主要适用于财产权益方面的争议处理。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需将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予以扣除,因为剩余部分的补偿与受害人的权益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活品质,因此,风险代理并不适宜于此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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