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类型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场所,建议每5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工作。
2、一般居住型房屋,在使用年限满30年时,建议进行首次房屋安全鉴定,并每10年进行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
3、当房屋达到设计的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建议每2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
4、建立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议每5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
5、当房屋的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建议进行首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并每10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
6、当房屋需要建立悬挂阳台、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建议每10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
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1、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
2、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3、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二、、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申请;
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签发鉴定文书。
三、危房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总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二、城管怎么处理违规装修
须视具体情况而定,(1)拆改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墙体(户内填充墙除外)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构件;(2)在楼面板上砌墙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3)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凿槽、钻孔,危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4)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等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改变车库、车棚设计使用功能;(5)擅自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6)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7)违反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破坏房屋结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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