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
证件登记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1.到当地地市级以上的报纸刊登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遗失的声明,遗失声明需要填写的内容: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有些地方可能有特别指定的报纸,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税务局.预计时间:3天。2.提交以下材料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补办申请:《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式两份),可以从网上直接下载;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复印件;原未遗失的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3.等待税务机关审核材料,如果没有问题则发放受理回执。4.录入信息系统并办理。5.制作《税务登记证》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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