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姐:去年2月份,我通过朋友介绍租了王某的房屋,当时我跟他签了一年合同,约定月租金为1000元。今年2月份房子到期后,我给王某打电话表示想继续住下去,他答应了,并来收了租金,但我们没再签合同。可现在他说要卖房,让我1个月内搬走,请问他有没有这个权利?我能不能继续再住半年?
唐律师:不能。因为你们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没有再签订定期的租赁合同,你给他交房租时他接受了,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但已不再是一年的定期租赁合同,而是不定期的租赁合同。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随时要求停止租赁合同,只要给承租人留出合理的另外租房的期限即可。你可将多付的租金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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