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优于债权的与买卖不破租赁比较如下:物权具有优先性,即对于同一标的物,如果既有物权也有债权,则物权人的物权优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最典型的例子是抵押权和普通债权,抵押权优先于普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举个例子:甲欠乙100万元,以自己拥有的汽车做抵押,在抵押权设立之后,甲又和丙签订买卖合同,将汽车卖给丙,但未交付于丙。之后,因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乙要求拍卖、变卖甲的汽车以实现自己的抵押权。但同时,因汽车尚未交付给丙,丙催甲交付汽车。那么此时,由于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乙的抵押权相对于丙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要求甲交付汽车的债权优先实现,丙和甲的汽车买卖合同陷入履行不能,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甲继续交付汽车。当然物权的优先性也具有例外情况。最典型的如‘’买卖不破租赁‘’,即如果在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出租人将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则第三人不能以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对抗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债权,第三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搬走。其他例外情况还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施工方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债权优先于在建设工程上设立的抵押权,此处立法目的显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利益。
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依据。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由物权的公示公信主义决定的。交付与登记分别为动产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形式。应该看到,这一法定形式,不仅约束进行交易的双方当事人,而且可以对抗包括第三人在内的任何人。因此,当物权与债权发生冲突时,经过公示产生的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人)的效力,这种对抗性的结果,就是一个权利优于另一个权利实现。
债权原则上不具有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在受清偿时,应当适用“债权人平等”的原则。换言之,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有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者外,不考虑其发生时间之先后、金额之多少、债权发生之原因,债权人都应当平等地接受清偿。在债务人破产而其财产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数个债权人之间按各个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当债务人尚未宣告破产时,则先发生的债权尚未到清偿期不能要求清偿,而后发生的债权到了清偿期则可要求清偿。所以,普通债权之间不具有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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