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根据这一规定,以下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1.在我国境内领取营业执照的所有企业都要参加工伤保险。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各类公司制企业。
2.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以上企业中的劳动者和雇工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
根据这一规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能参加工伤保险。这是因为这个文件是当时的劳动部起草的。劳动部只管企业,不管事业单位。
2006年初,经国务院批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颁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四部委的联合通知,2006年以后,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依法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组织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以下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上两类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是因为国家公务员法对国务院因公负伤或者因公牺牲的待遇另有规定。公务员因公负伤属于公伤,公务员因公死亡属于牺牲。公伤的待遇高于工伤。牺牲的待遇高于工亡。不能因为实行《工伤保险条例》使公务员的待遇降低。
3.未领取营业执照,使用过期的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的单位的雇工。
4.为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家庭作坊家雇的帮工。
5。农民家里雇的帮工。
6.从事家庭服务的保姆、月嫂、厨师。
以上人员不能参加社保,是因为社会保险费只能由用人单位缴纳。为个人、家庭打工的,无法缴纳工伤保险非。社会保障局只能管理企业单位,无权管理个人和家庭雇工。
为个人或者家庭打工的人员,如果在工作中负伤或者死亡,按照民事法律处理,可以请求一次性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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