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编制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2、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3、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的规定要求。
二、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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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出具。原件扫描
签名、盖章,附专家评审意见,原件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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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申请,根据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网上提交申请的,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国土资源厅窗口(http://www.gdlr.gov.cn)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3)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获得《申办回执》。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省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意见。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采矿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对个人或组织投诉举报,实施机关进行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1986年)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三)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
(七)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依照前款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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