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龙湖北路1号龙湖区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30 21:26:21 4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二、办理材料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需要法人代表签名、盖指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资产报告。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

需要法人代表、董事成员亲笔签名、盖指模。

校长和老师大专以上文凭毕业证书、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财会人员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需携带原件核对。

符合法定形式,完整准确填写。

符合法定形式,完整准确填写。

需携带原件核对,复印件加盖公章。

符合消防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提供原件。

提供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龙湖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并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在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教育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教育股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对个人或组织投诉举报,实施机关进行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教育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接件受理人员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教育股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对个人或组织投诉举报,实施机关进行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北路1号龙湖区政府大楼304室

五、办理时限

4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1001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五条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九条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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