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惩罚造成环境污染的工厂。具体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治理污染的期限,由市、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第三十九条逾期不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的,报国务院批准。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消除危害,赔偿直接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争议,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不能完全避免,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免责。第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源于传统的民法赔偿理论。根据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理论,一般来说,只有在法律上符合下列条件时,加害人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1)应当有损害事实;
(2)加害人造成的损害行为必须是违法的;
(3)应当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应当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即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过错造成的。因被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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