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37:37 31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国土(房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属权管理,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结合我省土地开发整理、易地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广东省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规定》,现一并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

广东省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规定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明晰土地产权关系,防止土地权属纠纷,促进开发整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的土地权属管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农村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核实、调整、确认和登记,应当符合权属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遵循法律法规规定,步骤、程序、手续应当合法、衔接、一致、有效。

二、农村土地开发整理的土地权属管理,一般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调查核实开发整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和地类;

2、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3、调整方案征求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

4、调整方案公告和报批;

5、项目工程竣工地籍测量,进行土地权属调整;

6、确认调整后的权属界线和面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7、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有关登记;

8、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更新调查图件和统计台帐;

9、资料整理归档。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调查核实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及相应面积,并形成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报告。调查核实内容包括:

1、开发整理项目的范围界线;

2、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利人及土地权属界线;

3、项目范围内各土地权利人土地的地类及面积;

4、项目范围内已有的土地承包、租赁情况;

5、调查核实结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图。

四、凡未进行农村土地登记发证的,应按照农村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首先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五、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调处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列入开发整理范围。

六、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首先测制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地形图,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将土地开发整理的范围界线和各土地权利人的权属界线实测反映到图上,以大比例尺图件量算面积,形成开发整理前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表。

测量采用的坐标系统应与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图件资料的坐标系统相一致,确保数据资料的衔接。

七、根据调查核实和测量结果,结合项目规划设计情况,按照面积对等、集中连片、便于使用和管理的原则,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内容:

1、土地开发调整范围及面积;

2、调整前后各土地权利人的土地权属状况及面积,土地承包状况及调整、处理方法;

3、调整前后的土地位置、权属界线图(以规划设计图为底图)及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表;

4、开发整理者使用土地方式、年期及有关使用合同签订、实施等;

5、其他有关事项。包括调整后土地权属和面积确认,调整方案的认可、报批、实施等。

八、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征得各土地权利人同意。

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调整及开发后土地使用的,应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书面决议。

涉及已经确权的国有土地的,应征得国有土地使用者及相关权利人同意。

开发整理未确权的国有土地的,应在调整方案中提出具体的确权意见,在调整方案报批时一并批准明确。

九、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各土地权利人同意后,应在有关乡镇和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

经公告无异议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开发整理后进行土地权属调整的依据。

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竣工后,依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进行权属调整,并对开发整理形成的现状和土地权属调整结果进行地籍测量,绘制地籍图,形成开发前后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表。比例尺和坐标系统应与第六条的要求保持一致。

十一、地籍图上的土地权属界线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表经各土地权利人签字盖章认可,并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作为土地变更登记的依据。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范围内、土地开发整理范围外分宗办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十二、因开发整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调整,需要在开发整理范围外调换土地进行补偿的,相关权利人应当签订土地调换协议,并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开发整理后的土地由开发整理者使用的,开发整理者应以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和土地权属调整结果为依据,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开发整理者的名称在项目的报批及签订有关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一致。

十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各阶段报批时,应按下列规定提供相应的土地权属管理资料:

(一)项目申报:

1、开发整理前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调查报告。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表和标绘开发整理范围界线、土地权属界线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图。

(二)规划设计方案报批:

1、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2、土地权利人同意调整方案的书面意见,包括村民会议的决议;

3、调整方案公告资料和批准调整方案文件。

(三)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1、(二)中规定的资料;

2、土地权利人签字盖章、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土地权属调整的地籍图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表;

3、调换土地协议书及相应的地籍图;

4、土地权属调整、调换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资料;

5、按第十三条规定签订的使用土地合同书和办理土地登记的资料。

(四)项目验收确认: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中要求修改、补充和完善,验收确认时需要复查的有关资料。

申报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应同时上报(一)、(二)规定的资料。

十五、不按本规定的要求实施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提交的资料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和验收。

十六、项目验收确认后,应及时按验收确认结果进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更新土地统计台帐。

1、以项目竣工地籍测量的界线位置数据和开发整理后的地类为依据,标绘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图,更新土地变更调查图件;

2、以项目竣工地籍测量的地类、面积数据,更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统计台帐,包括各有关村的土地权属面积数据等。

十七、土地权属管理中形成的资料,应进行整理归档。

1、按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的,必须形成宗地产权登记档案,与该宗地产权相关的资料原件归入相应的宗地产权登记档案;

2、土地开发整理各阶段形成的土地权属管理资料,应有一份归入开发整理项目档案。

十八、本规定下发前,已经批准立项、尚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开发整理项目,凡土地权属管理工作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必须进行补充和完善,验收时,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下发前,已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比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完善、补充土地权属管理的有关手续和资料,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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