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危险驾驶罪。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酒驾者在人行横道上快速行驶的话,在某些特定的情境下或许可被解读为“追逐竞技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亦或是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这一违规行为相吻合。
基于上述法条,涉事的酒驾者有可能面临着拘役以及罚金的刑事处罚。
然而,具体的量刑结果仍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其中涉及到的关键要素包括酒驾者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行车速度、是否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等。
若酒驾者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的犯罪法规,则应按照处罚力度更为严厉的规定来确定其罪名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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