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公积金简析
时间:2023-07-05 22:35:14 4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省直公积金是指省直各单位、中央单位、部属、省属大专院校及其所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省公积金可以全省内用,还款时可以先还商业贷款的部分,再还公积金贷款的部分。省公积金和市公积金在贷款额度有一定差别,一般来说,市公积金可占70%,省公积金则占50%。

河北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五)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十四)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单位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建立单独账户,登记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变更、转移等情况。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集中在每年七八两个月。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如果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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