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移送案件的条件是: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指定管辖内的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产生指定管辖的情况有管辖区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动;由于事实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辖权法院不能受理,或审理某一特定案件将发生重大障碍;对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理解。
三、劳动争议是否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不是,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且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存在优先管辖权;如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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