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因此,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可以具体地肯定)的。《房屋登记办法》按物权的这一特性作出了房屋按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这一规定。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如幢号、室号、房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基本单元的确定兼顾了房屋的自然状态和权利状态:
1.整幢房屋归某一权利人所有的(如独幢的住宅、厂房、办公楼)以幢为登记单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套住宅以套为登记单元,非成套住宅,以房屋的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登记单元;非住宅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登记单元。
登记单元和以往登记机构使用的“一处”这一概念并不完全等同,如某一单位在同一地点有2幢房屋,按登记单元是2个登记单元,如按“处”则仍然为“一处”。
房屋是可分物,但不能无限制地分割,规定按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可以使登记的房屋权属经界更为清楚,也避免当事人将不宜分割的房屋(如成套住宅)分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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