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指没有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核实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者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因产权关系发生纠纷的房屋。房屋产权不确定,补偿安置主体不确定。但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其主体不明确,或不能对此类房屋进行补偿。一是要求拆迁人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经拆迁管理部门批准;二是要求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勘察记录和评估。记录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和性质,同时拍照和拍照。整理完这些调查资料后,向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
产权不明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如何确定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若出现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该房屋可以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拆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若出现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该房屋可以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拆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被拆迁房屋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房屋产权不确定,补偿安置的主体也就不确定。但是,拆迁中不能由于其主体不明确,或不对此类房屋进行补偿。为了不因被拆迁房屋产权关系不明确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受到影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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