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奖励期限超过政府规定的拆迁期限后怎么办,这本来就是拆迁户自己的问题。如果有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动迁,我们可以在这个时候与政府部门沟通,拆迁奖励也不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在许多地方,可能是对那些需要及时搬迁的人,不给搬迁户任何奖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奖励期满后,被拆迁人未与征收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不给予拆迁奖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房屋的位置、面积、搬迁费等订立补偿协议,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等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二是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有哪些程序要求?土地征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如下: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地村范围内发出征地通知书,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和补偿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征地目的等,公告后种植或者种植的农作物、建筑物不纳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乡镇政府,就征地通知书的内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协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根据村委会或者村民的意见进行处理和协调。村委会或者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补偿方式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乡政府通知土地相对人有权申请听证并组织听证依法听证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填写调查表一式三份,经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业主、使用人确认后签字。(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程序等民主程序,对协议的主要内容作出决议。以村委会为征收主体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后,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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