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实现其合同权利的要求时,以法律规定和必要的事实条件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中止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一、抗辩权的定义和特征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抗辩权的特征:
(一)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二)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三)抗辩权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四)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二、抗辩权和请求权的区别有哪些?
抗辩权和请求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概念不同、特点不同、作用不同。
一、概念不同。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请求权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
二、特点不同。请求权的特点为: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抗辩权的特点为:主要针对请求权;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三、作用不同。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须有他人的请求,始有行使抗辩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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