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
时间:2023-03-21 11:42:24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政府企业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协议签订时仅确定了双方合作意向,并未产生实际债权债务关系。一般在出现导致双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合作的因素时协议自动丧失效力。

自成立时当事人就要接受合同的约束,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违约责任。

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除了受《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外,协议的签订、履行情况也受地方性法规、政策的影响,跟本行政区域战略经济发展规划紧密相关。鉴于实际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协议一般不约定违约责任,合作无法继续进行时不再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中涉及的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具体项目合作合同。

故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战略合作协议》一般不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一般不会产生争议,无需司法机关裁决。所以一般不会约定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双方均未履行合同怎么处理

双方均未履行合同要根据双方对履行义务的约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合同约定双方同时履行义务,双方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2、合同约定一方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督促对方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追究违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未履行合同不能视为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终止时间,一旦合同到达终止时间,就可以自然终止,但一般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

二、因限购政策不能过户能否解除合同

1、住房限购政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在合同签订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购房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退还购房人购房款或者定金,但是不适用违约责任和定金罚则。2、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定能够实际履行,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迟延履行,在此期间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损失。对于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后,一方隐瞒或者虚构相关事实,导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或者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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