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金融机构、国有的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独立投资经营的其他城镇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备相关条件的在职员工,本着平等缴存原则建立的长期住房储蓄制度。
而职工投入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单位为其员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这些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存储的专款专用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个人存款,此种财富所有权归属职工个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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