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规定“父债子偿”的原则。
债务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仅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发生作用。
众所周知,因债务问题产生纠纷的债权人往往限定于具体的人员,而对于债务人生育子女而言,尽管存在着血缘关系上的紧密联系,他们却并非属于特定的债务承担者群体,所以应对债权人履行责任的要求时,不应该由未成年子女来向其优先偿还债务。
换言之,将“父债子还”这一传统观念赋予法律效力的观点,事实上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父母不幸离世并且留下了未清偿的债务,那么从法律层面上看,其子女通过继承遗产的方式,有义务承担并用遗产进行相应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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