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我们国家,并不存在子孙债务由长辈代为偿付的准则;
其次,如果强制实施这样的制度,无疑将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年届18岁及以上的公民被视为成年人,他们具备独立从事民事行动的能力,因而被赋予了完全民事行为权利。
这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者可以通过自身的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建立、变更以及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同时自行负责处理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
若有子女未达到合法成年年龄,并且在18岁生日以前,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相关义务时,就应该承担起代为偿付欠款的职责与义务。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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