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授权债务管理机构进行债权收取并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然而值得关注的是,此类机构通常会采用如暴力、侵犯人权之类的违法手段以获取欠款,此举无疑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另外,尽管债务管理公司有时会声称其运营范畴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正如我们所知,在立法层面它们并未获得明确定义和规范。
因此,任何试图以此为业的组织或个人,实际上都是在从事非法业务活动,这在当前法制环境下显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当然,目前市场上存在着诸多所谓的"债务管理公司",但其中绝大多数其实是挂羊头卖狗肉的信用征信公司。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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