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公民个人享有使用权。公民就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应本着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既有利于生产,又方便生活,考虑历史使用情况,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农村宅基地过户应缴纳的费用
1、契税:普通住宅:评估价*1.5%;非普通住宅:评估价*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
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两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免交。
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
5、印花税:评估价*0.1%
6、房产证工本费:85元
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
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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