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时间:2023-06-01 10:15:12 3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标侵权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具体为:

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赔偿损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赠礼道歉。

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商标犯罪违法行为有三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一)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构成要件

1、必须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必须实施了侵犯他人已注册商标的行为,包括: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犯罪是以“情节严重”作为标准的,所谓“情节严重”,表现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6)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3、侵犯商标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单位的刑事处罚包括罚金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企业中直接决定、策划和主办假冒商标的人员。由于我国经济政策的放宽,假冒商标的行为人已不局限于企业还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公民个人。

4、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非法牟利,或破坏他人商标信誉,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此罪。在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进行处罚时,要注意承担民事责任和承担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不以“明知”作为构成要件,而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必须明知其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刑罚

为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7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对涉及商标的犯罪行为在量刑幅度上有了提高,原《刑法》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现行《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或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或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以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或销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商标侵权有关的其他犯罪行为

《商标法》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刑法》第397条、第385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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