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自愿放弃探视权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探视权在性质上属于离婚父母专一方对未直接抚养的婚生属孩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直接源于父母对子女的亲权,任何人不能无故进行剥夺。即便是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清自愿放弃探视权的条文,这也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一、探视权是什么意思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以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权。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方式或者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探视权行使方式,父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侵犯其权利,对方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执行权。因此,对方只要符合当事人约定或者法院判定的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就可以带走孩子;但是,如果对方通过带走孩子来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暂停对方的探视权。
二、探视权如何剥夺
探视权剥夺如下: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三、起诉探视权没有用该如何处理
如起诉探视权无用,对方坚决不履行法院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为这是对法院判决结果的不尊重,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能对当事人进行司法拘留。
不实质性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正常行使探视孩子的权利,这是孩子父母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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