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2016年12月26日起,实施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全国各省(市)来沪人员只需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就可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双语证除外)。
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1、对系统无照片或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2、对伪造、编造、买卖、骗领、冒用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3、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办理材料
1、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办理流程
1、居住地受理: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手里申请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户籍地签发: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办理地址
符合条件的局面选择就近公安派出所就可以办理
办理时间:
市区派出所:每天8:30—20:00;
郊区派出所:每天8:30—16:30。
办理时限及费用
居民身份证:自派出所确认办理之日起30日。
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收取证件工本费20元/证;
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收取证件工本费4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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