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梧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四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二、梧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办理材料
1.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2.现有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3.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4.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5.船舶修理/买卖合同
三、梧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办理依据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农渔检(产)〔2014〕1号
第三条
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全国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船检验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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