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二、酒泉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办理条件
(1)所在省未设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以及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未经部局委托开展船用产品检验业务的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2)境外船用产品生产企业直接或通过国内代理商递交的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
(2)《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认可证书》或《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3)日常监督检验的,应提交出厂试验报告
(4)个别检验的,应提交图纸及技术文件
(5)进口的船用产品的,应提交海关报关单
三、酒泉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办理地址
阿克塞县天鹅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政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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