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提出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3-05-07 17:44:00 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股东大会决议可以由全体股东提出,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决议。根据决议的不同,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审计师、清算人的任免及其报酬确定等一般事项的决议;分配公司盈余、股息、红利;承认董事会制作的各种表格和账簿;承认清盘人所作的各种表格及纪录;对董事、监事等提起诉讼,形成普通决议,一般要求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股东过半数出席,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表决权同意,特别决议是指对公司章程变更等特殊事项的决议;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订立、变更或者终止转让、租赁公司财产或者业务,转让他人财产或者业务的合同;公司变更、合并或者解散等对特别决议的形成要求严格。一般情况下,代表拟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或者四分之三的股东应当出席会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或者四分之三通过。无论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决议程序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决议。第二,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例会的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第一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公司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谓不能履行职责,是指因疾病、出差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所谓不履行职责,是指没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但因其他原因或者根本没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的具体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特别是股东大会的不同研究课题,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关手续不明确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以避免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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